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的临时用地管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基础上,充分研究吸纳国家和省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各市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实践经验,研究起草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主要政策创新
公路、铁路、水利等线性工程由于线位较长,涉及的市县或者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较多,导致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等工作耗时较长,不利于推动重大项目开工。在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前提下,为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经借鉴其他省份已出台文件中关于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有关内容,《通知》明确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的,可由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主体,由项目业主单位作为履约担保人,确保土地复垦义务落实到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明确支持地方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通知》支持探索临时用地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该情形要求审批部门重点审查保函内容是否合理,担保金额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盖至临时用地复垦期满后一年,以切实保障土地复垦工作。
《通知》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解读,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临时用地范围土地依法转为合法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复垦和预存费用的处置,解决临时用地管理实际问题。《通知》对临时用地范围土地依法转为合法建设用地后土地复垦和预存费用的处置作出规定:在临时使用期满前,经依法批准转为合法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可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该土地的临时建(构)筑物,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处置,该土地涉及的复垦预存费用不再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临时用地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对此进行细化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临时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需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规定临时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准入条件,与所服务建设项目等的准入条件保持一致,即:建设用地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的,或者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以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的,其临时用地才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
通知全文
文章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编辑:恒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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